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 制 度化、 规范化 ,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 等制度规定 , 结合我省实际 , 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 作需要 , 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 适用本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领 导人 员的培 训、 行 业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 从 其规 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对象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 式工作人员。
有计划地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 急需紧缺人才的 培训。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以坚定理想信念宗 旨为根本 , 以全 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 点 , 突 出政 治 素养提 升 , 强 化专 业 能力、 专业精神 , 坚持政治统领、 服务大局 , 坚持分类分级、 全员 覆盖 , 坚持精准效能、 按需施训 , 坚持联系实际、 改革创新 , 坚 持依法治教、 从严管理 , 增强培训的时代性、 针对性、 有效性。
第五条 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 , 教育引导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忠诚拥护 .两个确立,, 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 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 突出事业单位公益性、 服务性、 专业 性、 技术性特点 , 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必备的能力素质、 知识体 系培训和廉政警示、 职业道德教育 , 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应新时代、 实现新 目标、 落实新部署的能力。
第二章 培训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培 训管理 工作 , 履行 统 筹规 划、 宏观指 导、 协调服 务、 督促检查等职能 。 主要职责是 :
(一) 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和制定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培训规划 ;
(二) 统筹推进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岗前公共科目培训 ;
(三)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的政策指导和监 督管理 ;
(四)统筹开展培训需求调查、 质量评估、 理论研究、 交流 合作等工作 ;
(五)指导、 检查、 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的主要职责是 :
(一)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 逐级制定实施本系统、 本行业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
(二)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开展全员培训 , 每年安 排不少于五分之一 的领导人员参加培训 ;
(三)协调本系统、 本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
(四)组织、 指导、 监督本系统、 本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培训工作 ;
(五)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备案。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培训实施办法 ;
(二) 制定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三)组织、 协调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或同级相关 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
(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工作。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 一般 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90学时或者 12天。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 自律各项规定 , 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 求的 , 应当及时补训 。 事业 单位工作人 员无 正 当理 由 不参加培 训 , 视情节轻重 ,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 参加培 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 , 视情节轻重 , 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 历的 ,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参加 组 织选 派 的脱产培 训期 间 , 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视同为正常出勤 , 一般不承担所在单 位的 日常工作、 出 国 (境)考察 等任 务 。 因特 殊 情 况 确需请假 的 , 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二条 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备案 , 完善 培训档案制度 , 对参加的各类培训、 内容、 时间等情况 , 由所在 单位在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 专业技术人员培 训学时登记备案 ,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培训按半天 4学时、 1天 8学时计算。
按照 "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 参加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 门、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 , 由指定的施训机构负责 提供学时登记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培训学时计算 ,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加强大数据、 信息化手段运用 ● 将全省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等学习平台实行数据共 享 ● 提供线上学时登记服务 。
第四章 培训类别
第十五条 加强培训需求调研 ● 推进分类分级培训 。 完善培 训 内容体系 ● 重点提升事 业 单位工作人 员的理 想信念、 思 想 觉 悟、 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 。 管理人员培训 ● 注重提高管理能力、 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 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 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 ; 工勤技能人员培训 ● 注重提高职业技能 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
第十六条 事 业 单位工作人 员培 训分 为岗前培 训、 在 岗培 训、 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 ● 根据不同行业、 不同类型、 不 同 岗位 特点 ● 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是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 的培训 ● 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 。 对新聘用的高层次 人才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 目 。 公共科 目包括应当 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 法律法规、 政策知识、 行为规范、 纪律要 求等 。 专业科 目包括 所聘 或者 拟聘 岗位 所 需的理论、 知识、 技 术、 技能等。
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 ● 统一
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 9 行业系统内招聘新人较多的 9 可授权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 9 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 进行。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 9 一般采取脱 产培训、 网络培训、 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 日起 6个月内完成 9 最长不 超过 12个月内完成 9 累计时间不少于 40学时或者 5天 。
第+八条 在岗培训是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 期参加的培训 9 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 培育职业道德、 更新知识 结构、 提高工作能力。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 目和专业科 目 。 公共科 目 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执行 9 专业科 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 的政策 法规、 理论 知识和 管理 实 务 9 包括公 共 管理、 财 务、 资 产、 人事、 外事、 安全、 消 防、 保密、 信息化等。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 9 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 培训机构组织 9 专业科目培训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公 共科 目培训 一般采取脱产培 训、 网络培 训、 在 职 自 学 等 方 式进 行。
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 一次不少于 20学时或者 3天的公共 科 目脱产培训 。 专业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 网络培训、 集 体学习等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 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岗培训是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 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 ● 以提高适 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 ● 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 位类型 ●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 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 ● 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转岗培训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自主确定。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 完成 ● 根据工作需要 ● 也可在发生变化后 3个月内完成 ● 累计时 间不少于 40学时或者 5天。
第二十条 专项培训是对参加重大项 目、 重大工程、 重大行 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 ● 以适应完成 特定任务的要求。
专项培训的 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 需要确定 ● 可以采取团队集训等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 ● 其培训时间可计 入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中。
第五章 培训形式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 网 络培训、 在职 自 学 等 方 式 ● 也 可 结合 实际 以 集体 学 习、 团 队 集 训、 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进一步健全组织调 训制度 ● 加强统筹协调 ● 必免和防止多头调训. 重复培训. 长期 不训等问题。探索 .错峰"调训和分段式培训 ● 缓解工学矛盾。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探索适 应信 息 化发展趋势的 网络培 训方 式 ● 搭建全省统一 的网络学习平台 ● 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 模式 ● 利用好河南干部网络学院 ● 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实 行学时互认。 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培训制度 ● 建设精品课 程库 ● 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 自学制度 。 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 自 学 ● 避提供本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教学. 科研. 生产单位进 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 ● 参加学术会议. 学术讲座. 学术访问活 动等 ● 可내规定折算培训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岗前. 在 岗. 转岗. 专项培训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 ● 综合运用讲授式. 研讨式. 按例式. 模拟 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 实现教学相长. 学学相长。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 事 综合 管理部门 应 当根据 师 资条 件. 人员素 质. 案 学基办条件. 教 学 管理水平. 教 学 质 量 等条件 , 通过一定方式合理确定一批培训机构 , 用好用活各类培训资 源 , 提升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主管部 门、 事业单位要发挥好党校 (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 干部网络 学院作用 , 可以委托符合每件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 社会培训 机构等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
部门和系统的培训机构 , 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 , 承担本部门和 本系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 , 也可以根据需要接受委托 培训。
统筹用好干部党性教育基地、 党员教育基地、 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等。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 ,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 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 培训组织方要对师资人选和培 训 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和行业组织 , 根据不同行业、 不同类型、 不 同 岗位特点 , 加强 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预算和实施管 理 , 厉行节约 , 勤俭办学 , 严禁挪作他用 ,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 ,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 部 门统一组织的培训项 目 , 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考核 (考试) 结果由培 训单位认定 ) 分为合格、 不合格 。 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年度 (聘 期) 考核、 岗位聘用、 等级晋升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 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 ) 年度考核不 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员 ) 应在完成岗前培 训后按规定转正定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 完 成在岗培 训或培 训考核 (考试) 被认定为不合格 ) 且未进行补训的 ) 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转岗培训的 ) 且补训 不合格的 ) 应及时调整岗位备案结果。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 ) 不得申报事业 单位工勤岗位等级考试、 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 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 ) 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 事业单 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 ) 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 类、 内容、 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 参加 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聘用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进 行评估 ,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针、 培训质量、 师资队伍、 组 织管理、 学风建设、 基础设施、 经费保障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 , 评估 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设计、 培训实施、 培训管理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 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如实对工作人员每年度 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登记 表》(附件 1), 存入本单位工作档案 。 新聘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且考核 (考试)合格的 ,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登记 表》(附件 2), 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脱产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细则规定 , 结合实际制定 实施方案 。 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和 指导本行业本系统事业单位开展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 并填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于次年 1月 中旬 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 , 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 自 2021年 自 印发之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