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实施细则 (试行)》 的通知

豫人社2021  114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  济源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 ) 各省辖   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省直有关单位 ) 省属高校 :

现将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试行   你们 )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 12 28 
此件主动公

联系单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  制 度化、  规范化 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  等制度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工 作需要 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培训 适用本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领 导人 员的培 训、  行 业部门 另 有规定 的 从 其规 定。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对象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 式工作人员。

有计划地加强对中青年骨干特别是高层次、  急需紧缺人才的 培训。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以坚定理想信念宗 旨为根本 以全 面增强公共服务本领为重 点 突 出政 治 素养提 升 强 化专 业 能力、  专业精神 坚持政治统领、  服务大局 坚持分类分级、  全员 覆盖 坚持精准效能、  按需施训 坚持联系实际、  改革创新 坚 持依法治教、  从严管理 增强培训的时代性、  针对性、  有效性。


第五条  坚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摆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最突出的位置 教育引导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忠诚拥护 .两个确立,, 增强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 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  突出事业单位公益性、  服务性、  专业 性、  技术性特点 有针对性地开展岗位必备的能力素质、  知识体 系培训和廉政警示、  职业道德教育 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适应新时代、  实现新 目标、  落实新部署的能力。

 

第二章  培训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培 训管理 工作 , 履行 统 筹规 划、  宏观指 导、  协调服 务、  督促检查等职能 。  主要职责是 :

 

() 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和制定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培训规划 ;

 

() 统筹推进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岗前公共科目培训 ;

 

()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的政策指导和监 督管理 ;

 

()统筹开展培训需求调查、  质量评估、  理论研究、  交流 合作等工作 ;

 

()指导、  检查、  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的主要职责是 :

 

(一)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 逐级制定实施本系统、  本行业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

 

(二) 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开展全员培训 , 每年安 排不少于五分之一 的领导人员参加培训 ;

 

(三)协调本系统、  本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事业单位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培训 ;

 

(四)组织、  指导、  监督本系统、  本行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培训工作 ;

 

(五)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备案。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培训实施办法 ;

 

(二) 制定实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三)组织、  协调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上级部门或同级相关 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

 

(四)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工作。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 一般 每年度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90学时或者 12天。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 自律各项规定 , 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 求的 , 应当及时补训 。  事业 单位工作人 员无 正 当理 由 不参加培 训 , 视情节轻重 , 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  参加培 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 , 视情节轻重 , 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 历的 ,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参加 组 织选 派 的脱产培 训期 间 , 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视同为正常出勤 , 一般不承担所在单 位的 日常工作、   出 国 (境)考察 等任 务 。   因特 殊 情 况 确需请假 的 , 必须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二条  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登记备案 , 完善 培训档案制度 , 对参加的各类培训、   内容、  时间等情况 , 由所在 单位在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  专业技术人员培 训学时登记备案 ,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培训按半天 4学时、  18学时计算。

按照 "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 参加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 门、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培训 , 由指定的施训机构负责 提供学时登记相关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培训学时计算 ,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加强大数据、  信息化手段运用 ● 将全省事业单位 人事管理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等学习平台实行数据共 享 ● 提供线上学时登记服务

 

第四章  培训类别

第十五条  加强培训需求调研 ● 推进分类分级培训  完善培 训 内容体系 ● 重点提升事 业 单位工作人 员的理 想信念、  思 想 觉 悟、  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  管理人员培训 ● 注重提高管理能力、 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 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 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 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 ; 工勤技能人员培训 ● 注重提高职业技能 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六条   业 单位工作人 员培 训分 为岗前培 训、  在 岗培 训、  转岗培训和专项培训 ● 根据不同行业、  不同类型、  不 同 岗位 特点 ● 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岗前培训是对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 的培训 ● 以提高适应单位和岗位工作的能力  对新聘用的高层次 人才 ●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 公共科 目包括应当 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  法律法规、  政策知识、  行为规范、  纪律要 求等  专业科 目包括 所聘 或者 拟聘 岗位 所 需的理论、  知识、  技 术、  技能等

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 ● 统一

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 9 行业系统内招聘新人较多的 9 可授权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 9 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 进行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 9 一般采取脱 产培训、   网络培训、  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岗前培训一般在工作人员聘用之 日起 6个月内完成 9 最长不 超过 12个月内完成 9 累计时间不少于 40学时或者 5

 

第+八条  在岗培训是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 期参加的培训 9 以增强思想政治素质、  培育职业道德、  更新知识 结构、  提高工作能力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内容包括公共科 目和专业科 目  公共科 目 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执行 9 专业科 目包括所聘岗位需要更新 的政策 法规、  理论 知识和 管理 实 务 9 包括公 共 管理、  财 务、  资 产、  人事、  外事、  安全、  消 防、  保密、  信息化等

 

管理人员在岗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 9 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 培训机构组织 9 专业科目培训也可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 共科 目培训 一般采取脱产培 训、   网络培 训、  在 职 自 学 等 方 式进 行

 

在一个聘期内至少参加 一次不少于 20学时或者 3天的公共 科 目脱产培训  专业科目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   网络培训、  集 体学习等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人员、  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 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岗培训是对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 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 ● 以提高适 应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

岗位类型发生变化的 ● 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其拟聘或者所聘岗 位类型 ● 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执行 岗位类型不变但岗位职 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 ● 转岗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转岗培训的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自主确定

转岗培训一般应当在岗位类型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变化前 完成 ● 根据工作需要 ● 也可在发生变化后 3个月内完成 ● 累计时 间不少于 40学时或者 5

 

第二十条  专项培训是对参加重大项 目、  重大工程、  重大行 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的培训 ● 以适应完成 特定任务的要求

专项培训的 内容和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 需要确定 ● 可以采取团队集训等办法进行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的 ● 其培训时间可计 入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岗前培训累计时间中

 

第五章  培训形式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一般采取脱产培训、   网 络培训、  在职 自 学 等 方 式 ● 也 可 结合 实际 以 集体 学 习、   团 队 集 训、  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脱产培训以组织调训为主进一步健全组织调 训制度 ● 加强统筹协调 ● 必免和防止多头调训. 重复培训. 长期 不训等问题探索 .错峰"调训和分段式培训 ● 缓解工学矛盾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探索适 应信 息 化发展趋势的 网络培 训方 式 ● 搭建全省统一 的网络学习平台 ● 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 模式 ● 利用好河南干部网络学院 ● 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实 行学时互认 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网络培训制度 ● 建设精品课 程库 ● 提高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 自学制度   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 自 学 ● 避提供本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教学. 科研. 生产单位进 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 ● 参加学术会议. 学术讲座. 学术访问活 动等 ● 可내规定折算培训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岗前. 在 岗. 转岗. 专项培训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应当根据内容要求和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特点 ● 综合运用讲授式. 研讨式. 按例式. 模拟 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 实现教学相长. 学学相长

 

第六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 事 综合 管理部门 应 当根据 师 资条 件. 人员素 质. 案 学基办条件. 教 学 管理水平. 教 学 质 量 等条件 , 通过一定方式合理确定一批培训机构 , 用好用活各类培训资 源 , 提升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主管部 门、  事业单位要发挥好党校 (行政学院)、  干部学院、  干部网络 学院作用 , 可以委托符合每件的高等学校、  科研院所、  社会培训 机构等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

 

部门和系统的培训机构 , 应当按照各 自职责 , 承担本部门和 本系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任务 , 也可以根据需要接受委托 培训。

 

统筹用好干部党性教育基地、  党员教育基地、  爱国主义教育 基地等。

 

第二十九条  从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授课人员 , 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 政策、  违反中央决定的错误观点 。  培训组织方要对师资人选和培 训 内容进行严格把关。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和行业组织 , 根据不同行业、  不同类型、  不 同 岗位特点 , 加强 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经费预算和实施管 理 , 厉行节约 , 勤俭办学 , 严禁挪作他用 ,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培训经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 ,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 部 门统一组织的培训项 目 , 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考核 (考试)  结果由培 训单位认定 ) 分为合格、  不合格 。  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年度 (聘 期)  考核、   岗位聘用、  等级晋升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  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 ) 年度考核不 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 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员 ) 应在完成岗前培 训后按规定转正定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 完 成在岗培 训或培 训考核 (考试)  被认定为不合格 ) 且未进行补训的 ) 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转岗培训的 ) 且补训 不合格的 ) 应及时调整岗位备案结果。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 ) 不得申报事业 单位工勤岗位等级考试、  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考核一般由培训主办 单位或者培训机构实施 ) 并将考核情况及时反馈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  事业单 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 ) 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 类、   内容、  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 参加 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聘用登记表。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进 行评估 ,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方针、  培训质量、  师资队伍、  组 织管理、  学风建设、  基础设施、  经费保障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主办单位要对培训班进行评估 , 评估 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设计、  培训实施、  培训管理和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  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如实对工作人员每年度 参加培训情况进行登记 ,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登记 表》(附件 1), 存入本单位工作档案 。  新聘用人员参加岗前培训 且考核 (考试)合格的 ,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登记 表》(附件 2), 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脱产 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细则规定 , 结合实际制定 实施方案 。  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和 指导本行业本系统事业单位开展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 并填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于次年 1月 中旬 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培训 , 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 自 2021年 自 印发之 日起施行